搡bbbb 搡bbb东京热,好吊妞精品视频在线观看,久久久www人成免费视频,在线观看AV片无码永久免费,国产一级a毛一级a看免费视频

EN
黨建護航
您當前的位置:首頁 > 黨建護航 > 黨建在線
李強簽署國務院令 公布《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條例》
發布時間:2024-05-30
  |  
閱讀量:
  |  
文章來源:
字號:
A+ A- A
新華社北京5月28日(ri)電 國(guo)(guo)(guo)務(wu)院總理(li)李強日前簽署(shu)國(guo)(guo)(guo)務(wu)院令(ling),公(gong)布《國(guo)(guo)(guo)有企業管理(li)人員(yuan)處分(fen)條例(li)》(以(yi)下簡稱(cheng)《條例(li)》),自2024年9月(yue)1日起施行。《條例(li)》共7章(zhang)52條,主要規(gui)定了以(yi)下內容(rong)。
一(yi)是明確處分(fen)(fen)工作的原(yuan)則(ze)。國(guo)有企(qi)業(ye)管(guan)理(li)(li)人(ren)(ren)員(yuan)處分(fen)(fen)工作堅持(chi)中國(guo)共產黨(dang)(dang)的領導(dao),堅持(chi)黨(dang)(dang)管(guan)干(gan)部(bu)原(yuan)則(ze)。給予國(guo)有企(qi)業(ye)管(guan)理(li)(li)人(ren)(ren)員(yuan)處分(fen)(fen),堅持(chi)公(gong)正公(gong)平,集體討論決定(ding);堅持(chi)寬嚴相(xiang)濟,懲戒與(yu)教育(yu)相(xiang)結合;堅持(chi)法治原(yuan)則(ze),以事實為根(gen)據,以法律為準(zhun)繩,依法保障(zhang)國(guo)有企(qi)業(ye)管(guan)理(li)(li)人(ren)(ren)員(yuan)以及(ji)相(xiang)關人(ren)(ren)員(yuan)的合法權益。
二是(shi)明確(que)適用(yong)對象(xiang)的范(fan)圍。沿用(yong)監察(cha)法(fa)實施條例對國(guo)有企(qi)(qi)業管(guan)(guan)(guan)理人(ren)員(yuan)的界定(ding)。規定(ding)國(guo)有企(qi)(qi)業管(guan)(guan)(guan)理人(ren)員(yuan)任免機(ji)關(guan)、單位按照干部(bu)管(guan)(guan)(guan)理權限對違法(fa)的國(guo)有企(qi)(qi)業管(guan)(guan)(guan)理人(ren)員(yuan)依(yi)法(fa)給予處分(fen)。國(guo)家對違法(fa)的金融、文化國(guo)有企(qi)(qi)業管(guan)(guan)(guan)理人(ren)員(yuan)追究責任另有規定(ding)的,同時適用(yong)。
三(san)(san)是規范處(chu)(chu)分(fen)的(de)(de)(de)種類及(ji)其(qi)適用(yong)。在與公職人(ren)員政務處(chu)(chu)分(fen)法保持銜接一(yi)致的(de)(de)(de)基礎上(shang),進一(yi)步明確國有企業(ye)管(guan)理(li)人(ren)員處(chu)(chu)分(fen)的(de)(de)(de)種類和(he)期間。堅持嚴管(guan)和(he)厚愛相結合,將“三(san)(san)個區(qu)分(fen)開來(lai)”有關(guan)要求轉化為(wei)從輕或者減輕處(chu)(chu)分(fen)的(de)(de)(de)情形(xing)。
四是(shi)細化(hua)國(guo)有(you)企業管(guan)(guan)理人員違(wei)法(fa)(fa)行(xing)為(wei)。聚焦國(guo)有(you)企業經營(ying)管(guan)(guan)理易發多發違(wei)紀違(wei)法(fa)(fa)問題(ti),將公職(zhi)人員政務處(chu)分(fen)法(fa)(fa)第三章規定的(de)有(you)關違(wei)法(fa)(fa)行(xing)為(wei)具(ju)體化(hua)為(wei)51項違(wei)法(fa)(fa)情形,并(bing)明(ming)確相應的(de)處(chu)分(fen)。
五是建(jian)立健全國有企業管理人(ren)員(yuan)處(chu)(chu)分(fen)工作監(jian)督制(zhi)約(yue)機制(zhi)。嚴格規范處(chu)(chu)分(fen)程序以(yi)及復核(he)申訴、糾正糾偏等(deng)制(zhi)度,保障相關人(ren)員(yuan)合法權益。對處(chu)(chu)分(fen)活動中(zhong)的(de)(de)違法行為(wei)規定相應的(de)(de)法律責任。

國有企業(ye)管(guan)理人員處分條例

第一(yi)章 總(zong)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對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的處分,加強對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的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以下簡稱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國有企業管理人員,是指國家出資企業中的下列公職人員:
(一)在(zai)國有獨資、全資公司(si)、企業中履行組(zu)織、領導、管理、監督等職責(ze)的人員(yuan);
(二(er))經黨組織或(huo)者國家機關(guan),國有獨資(zi)、全資(zi)公司、企(qi)業,事(shi)業單(dan)位提名(ming)、推薦、任命、批(pi)準(zhun)等,在國有控股、參(can)股公司及其分(fen)支機構中(zhong)履行(xing)組織、領導、管(guan)理、監督等職責的人員(yuan);
(三)經國(guo)家(jia)出資(zi)企業(ye)中負有管(guan)理、監督國(guo)有資(zi)產職責的組(zu)織(zhi)批(pi)準或(huo)者研究決定,代表其(qi)在(zai)國(guo)有控股、參股公(gong)司及其(qi)分支機(ji)構(gou)中從事組(zu)織(zhi)、領導、管(guan)理、監督等工作(zuo)的人員。
國有(you)(you)企業管理人(ren)員任免(mian)機關(guan)、單位(以下簡稱任免(mian)機關(guan)、單位)對違法的(de)國有(you)(you)企業管理人(ren)員給予處分(fen),適用(yong)公(gong)職人(ren)員政務處分(fen)法第二章、第三(san)章和(he)本條(tiao)例的(de)規定。
第三條 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加強國有企業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推動國有企業高質量發展。
第(di)四條 任免機關、單位加強對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的教育、管理、監督。給予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應當堅持公正公平,集體討論決定;堅持寬嚴相濟,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堅持法治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保障國有企業管理人員以及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或者有干部管理權限的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指導國有企業整合優化監督資源,推動出資人監督與紀檢監察監督、巡視監督、審計監督、財會監督、社會監督等相銜接,健全協同高效的監督機制,建立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增強對國有企業及其管理人員監督的系統性、針對性、有效性。
第六條 給予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與其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

第二章 處分的種類(lei)和適用

第七(qi)條(tiao) 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降級;
(五(wu))撤職;
(六)開除。
第八條 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guo),12個月;
(三)記大(da)過,18個(ge)月;
(四)降級、撤職(zhi),24個月。
處分決(jue)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處分期自處分決(jue)定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di)九(jiu)條(tiao) 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同時有兩個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應當給予撤職以下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可以在一個處分期以上、多個處分期之和以下確定處分期,但是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
第(di)十條 國有企業實施違法行為或者國有企業管理人員集體作出的決定違法,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給予處分。
國有(you)企業(ye)管理人員2人以(yi)上共同違法(fa),需要給予處分(fen)的,按照(zhao)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分(fen)別給予相(xiang)應的處分(fen)。
第十一條 國有企業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給予處分:
(一)主動交(jiao)代本人應當(dang)受到處分的違法行為;
(二)配合調查,如實說明本人違法事實;
(三(san))檢舉他(ta)人(ren)違法行為,經查(cha)證屬(shu)實;
(四)主(zhu)動采取(qu)措(cuo)施,有效(xiao)避免、挽回損失或者消除不(bu)良影(ying)響(xiang);
(五)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yong);
(六)主動(dong)上交或者退賠違法(fa)所得(de);
(七)屬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中(zhong)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chu)現的失誤錯誤;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輕或者減輕情節。
從輕給予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gui)定的違法(fa)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du)以內,給予較輕的處分。
減(jian)(jian)輕給予(yu)處分,是指在本條例(li)規(gui)定的違法行為應(ying)當(dang)受到的處分幅(fu)度(du)以外,減(jian)(jian)輕一檔給予(yu)處分。
第十二條 國有企業管理人員違法行為情節輕微,且具有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對其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免予或者不予處分。
國有(you)企業管(guan)理人員因不明(ming)真(zhen)相(xiang)被裹挾或者被脅迫參與違法活動,經批評教育后(hou)確有(you)悔(hui)改表現的,可以減輕、免予或者不予處分。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給予處分:
(一)在處分期內再次故意(yi)違法(fa),應(ying)當(dang)受到處分;
(二)阻(zu)止他(ta)人檢舉、提供證據;
(三)串供或者偽造、隱(yin)匿、毀滅證(zheng)據;
(四)包庇同案人員;
(五)脅迫、唆使(shi)他人實(shi)施違法行為;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wei)法所得;
(七(qi))法(fa)律、法(fa)規規定的(de)其(qi)他從(cong)重情(qing)節。
從(cong)重給(gei)予處分(fen)(fen)(fen),是指在本(ben)條例規定(ding)的(de)違法行為(wei)應當(dang)受(shou)到的(de)處分(fen)(fen)(fen)幅度以(yi)內,給(gei)予較重的(de)處分(fen)(fen)(fen)。
第十四條 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在處分期內,不得晉升職務、崗位等級和職稱;其中,被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的,不得晉升薪酬待遇等級。被撤職的,降低職務或者崗位等級,同時降低薪酬待遇。被開除的,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shi)五條 國有企業管理人員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于違法行為的本人財物,除依法應當由有關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外,應當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
國(guo)有(you)企業管理人員(yuan)因(yin)違(wei)法行為獲得的職(zhi)務、職(zhi)級、級別、崗位(wei)和(he)職(zhi)員(yuan)等(deng)級、職(zhi)稱(cheng)、待遇(yu)、資(zi)格、學歷、學位(wei)、榮(rong)譽(yu)、獎勵等(deng)其他利益,任免(mian)機(ji)關、單位(wei)應當予(yu)以(yi)糾(jiu)正或者建議有(you)關機(ji)關、單位(wei)、組織按(an)規(gui)定予(yu)以(yi)糾(jiu)正。
第(di)十六條 已經退休的國有企業管理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違法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不再作出處分決定,但是可以對其立案調查;依法應當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待遇,對其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于違法行為的本人財物依照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章 違法行(xing)為及其適用(yong)的處分

第(di)十七條 國有企業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一(yi))散布有(you)損(sun)堅持和(he)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jing)濟制度的言論;
(二)拒不執行或(huo)者(zhe)變(bian)相不執行國有企業(ye)改革發展和(he)黨的(de)建設有關決(jue)策部署;
(三)在對(dui)外經(jing)濟(ji)合作、對(dui)外援助、對(dui)外交流(liu)等工作中損害國(guo)(guo)家安全和國(guo)(guo)家利益。
公開(kai)發表反(fan)對憲法(fa)確立的(de)(de)國家指導思想,反(fan)對中國共產黨領導,反(fan)對社會(hui)主義制度,反(fan)對改革開(kai)放(fang)的(de)(de)文章、演說(shuo)、宣言、聲(sheng)明(ming)等的(de)(de),予以開(kai)除。
第十八條 國有企業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
(一(yi))違反規定(ding)的決(jue)策程序、職責權(quan)限決(jue)定(ding)國有(you)企業重大決(jue)策事項(xiang)、重要(yao)人事任免事項(xiang)、重大項(xiang)目安排事項(xiang)、大額度資金運作(zuo)事項(xiang);
(二)故(gu)意(yi)規避、干涉、破壞集體決(jue)(jue)策(ce),個(ge)人(ren)或者少(shao)數人(ren)決(jue)(jue)定國有企業重大(da)(da)決(jue)(jue)策(ce)事(shi)(shi)項(xiang)、重要人(ren)事(shi)(shi)任免事(shi)(shi)項(xiang)、重大(da)(da)項(xiang)目安(an)排事(shi)(shi)項(xiang)、大(da)(da)額度資金運(yun)作事(shi)(shi)項(xiang);
(三(san))拒不(bu)執行或者擅自(zi)改變國有企(qi)業黨委(組)會、股東(dong)(大)會、董事會、職工代表大會等集體依法作出的重大決定;
(四)拒不執(zhi)行或者變相(xiang)不執(zhi)行、拖延執(zhi)行履行出資(zi)人職責的機構(gou)、行業(ye)管理部門等(deng)有關部門依法作出的決(jue)定。
第十九條 國有企業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一(yi))利用職務上(shang)的便利,侵吞(tun)、竊取(qu)、騙取(qu)或者以(yi)其他手段非法(fa)占有、挪用本企(qi)業(ye)(ye)以(yi)及關聯企(qi)業(ye)(ye)的財物、客戶資產等;
(二)利(li)用職務(wu)上的便(bian)利(li),索取(qu)他(ta)人(ren)財物(wu)或者非法收受他(ta)人(ren)財物(wu),為他(ta)人(ren)謀(mou)取(qu)利(li)益;
(三)為謀取不(bu)正當利益(yi),向國(guo)家(jia)機關、國(guo)家(jia)出資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或(huo)者(zhe)向國(guo)家(jia)工作(zuo)(zuo)人員、企業或(huo)者(zhe)其他單位的工作(zuo)(zuo)人員,外國(guo)公職人員、國(guo)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hui);
(四(si))利用職(zhi)權(quan)或者職(zhi)務(wu)上的影響(xiang),違反規定在企(qi)業(ye)關系(xi)國(guo)有(you)資(zi)產出資(zi)人(ren)權(quan)益的重大事項(xiang)以(yi)及工程建設、資(zi)產處置、出版發行、招標投標等(deng)活動中為本人(ren)或者他人(ren)謀取私利;
(五)縱容、默許特定(ding)關系(xi)人利(li)(li)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de)(de)影響(xiang),在企(qi)(qi)業關系(xi)國有(you)資(zi)產出資(zi)人權益的(de)(de)重大(da)事項以及企(qi)(qi)業經營(ying)管理活動(dong)中謀(mou)取私利(li)(li);
(六)違(wei)反規定(ding),以單位名義將(jiang)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ge)人。
拒不糾正特定關(guan)系人違反規定任職、兼職或(huo)者(zhe)從(cong)事經營(ying)活動,且不服從(cong)職務調整的,予以撤(che)職。
第二十條 國有企業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情節較重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
(一)超(chao)提(ti)工(gong)資總額(e)或者(zhe)超(chao)發(fa)工(gong)資,或者(zhe)在工(gong)資總額(e)之外以津貼、補貼、獎金等其(qi)他形(xing)式設定和發(fa)放工(gong)資性收入;
(二)未實(shi)行(xing)工資總額預算管(guan)理,或(huo)者未按規定履(lv)行(xing)工資總額備案(an)或(huo)者核準程序;
(三)違反規定(ding),自定(ding)薪(xin)酬、獎勵、津貼(tie)、補貼(tie)和(he)其他福利(li)性(xing)貨幣收入;
(四)在培訓活動、辦公用(yong)(yong)房、公務(wu)用(yong)(yong)車、業(ye)務(wu)招(zhao)待、差旅費用(yong)(yong)等方面超過(guo)規(gui)定的(de)標準、范圍;
(五)公款旅游(you)或(huo)者以學習培訓、考(kao)察調研、職工(gong)療(liao)養等名義變(bian)相公款旅游(you)。
第(di)二十一條 國有企業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一)違反規定(ding),個人經(jing)商辦企(qi)業(ye)、擁(yong)有非(fei)上市公司(企(qi)業(ye))股份或者證(zheng)券、從事有償(chang)中(zhong)介活動、在國(境)外(wai)注(zhu)冊公司或者進行投資入(ru)股等(deng)營利(li)性活動;
(二)利用職務上(shang)的便利,為(wei)他人經營與所任職企業同類(lei)經營的企業;
(三)違反規(gui)定(ding),未經批準在本企業所出資(zi)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zhi)、中介(jie)機(ji)構(gou)、國際組織(zhi)等兼任職務;
(四)經批(pi)準兼職,但是違反規(gui)定(ding)領取薪酬或者獲取其他收入(ru);
(五)利(li)用(yong)企業內(nei)幕信息或者其(qi)他未公開的信息、商業秘密、無形(xing)資產等(deng)謀(mou)取私利(li)。
第二十二條 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在履行提供社會公共服務職責過程中,侵犯服務對象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被監管機構查實并提出處分建議的,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情節較重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特別嚴重的,予以開除。
第二十三條 國有企業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者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一)截留、占用(yong)、挪用(yong)或者拖(tuo)欠應當上繳國庫的預算(suan)收(shou)入(ru);
(二(er))違反規定,不(bu)履行或者不(bu)正確(que)履行經營投資(zi)職責;
(三(san))違反規定,進行關聯(lian)交易(yi),開展融資(zi)性(xing)貿易(yi)、虛假交易(yi)、虛假合(he)資(zi)、掛(gua)靠經營等活動;
(四)在國家規(gui)定期限內不辦理或者不如(ru)實辦理企(qi)業國有(you)(you)資產(chan)產(chan)權登記,或者偽造、涂改、出租、出借(jie)、出售國有(you)(you)資產(chan)產(chan)權登記證(表);
(五)拒不(bu)提供(gong)有(you)關信息(xi)(xi)資料或者編制(zhi)虛假數據(ju)信息(xi)(xi),致使國有(you)企(qi)業績(ji)效評價(jia)結(jie)果(guo)失真;
(六)掩飾(shi)企業真實狀況,不如實向會(hui)(hui)計(ji)師(shi)(shi)事(shi)(shi)務(wu)(wu)(wu)所(suo)、律師(shi)(shi)事(shi)(shi)務(wu)(wu)(wu)所(suo)、資(zi)產評(ping)估機(ji)構(gou)等(deng)中(zhong)介(jie)服務(wu)(wu)(wu)機(ji)構(gou)提供(gong)有關情況和資(zi)料,或者與會(hui)(hui)計(ji)師(shi)(shi)事(shi)(shi)務(wu)(wu)(wu)所(suo)、律師(shi)(shi)事(shi)(shi)務(wu)(wu)(wu)所(suo)、資(zi)產評(ping)估機(ji)構(gou)等(deng)中(zhong)介(jie)服務(wu)(wu)(wu)機(ji)構(gou)串通作假。
第二十四條 國有企業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一)洗(xi)錢或(huo)者(zhe)參(can)與洗(xi)錢;
(二(er))吸收(shou)客戶資(zi)金不入(ru)賬,非(fei)法吸收(shou)公(gong)(gong)眾存款(kuan)或者(zhe)(zhe)變(bian)相吸收(shou)公(gong)(gong)眾存款(kuan),違反規(gui)定參與或者(zhe)(zhe)變(bian)相參與民間借貸(dai);
(三)違(wei)反規(gui)定(ding)發放貸款或者對(dui)貸款本金減(jian)免(mian)、停息(xi)(xi)(xi)、減(jian)息(xi)(xi)(xi)、緩息(xi)(xi)(xi)、免(mian)息(xi)(xi)(xi)、展期等,進行呆賬核銷,處置不良資(zi)產;
(四(si))違反(fan)規定出具金融(rong)票證(zheng)、提供擔保(bao),對違法票據(ju)予以承兌、付(fu)款或者(zhe)保(bao)證(zheng);
(五)違背受托義務,擅自(zi)運(yun)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wei)托、信托的資產;
(六(liu))偽造、變造貨幣、貴(gui)金(jin)屬、金(jin)融票證(zheng)(zheng)或者國家發行的有價證(zheng)(zheng)券;
(七)偽造、變造、轉讓、出租、出借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或(huo)者批準文(wen)件,未經批準擅自(zi)設立金融機構、發行股票或(huo)者債(zhai)券;
(八(ba))編造(zao)并且傳(chuan)播影響證券(quan)、期(qi)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操縱證券(quan)、期(qi)貨市場,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zao)、變造(zao)、銷毀交易記(ji)錄(lu),誘騙投資者買賣(mai)證券(quan)、期(qi)貨合約(yue);
(九)進行虛假理賠或者參與保險詐騙活動;
(十)竊取(qu)、收(shou)買(mai)或者非(fei)法提供他人信(xin)(xin)用卡信(xin)(xin)息(xi)及其他公民個人信(xin)(xin)息(xi)資料。
第二(er)十五條 國有企業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一(yi))泄露企(qi)業內幕(mu)信息(xi)或者商業秘密(mi);
(二)偽造、變(bian)造、轉讓、出租(zu)、出借(jie)行政許可證(zheng)件、資質證(zheng)明文(wen)件,或(huo)者(zhe)出租(zu)、出借(jie)國有企業名稱或(huo)者(zhe)企業名稱中的字號(hao);
(三)違反規定,舉借(jie)(jie)或(huo)者變(bian)相舉借(jie)(jie)地方(fang)政府債務;
(四)在中(zhong)華(hua)人(ren)民共和(he)國境外違(wei)反規(gui)定造(zao)成重大工程質量問題(ti)、引起(qi)重大勞(lao)務糾紛或者其他嚴重后(hou)果;
(五)不(bu)履(lv)行(xing)或者不(bu)依法(fa)履(lv)行(xing)安全(quan)生產(chan)(chan)管理職(zhi)責(ze),導致發生生產(chan)(chan)安全(quan)事故(gu);
(六)在工(gong)作中有敷衍應付、推諉扯皮,或者片面理解(jie)、機械(xie)執行黨和國(guo)家路線方針政(zheng)策、重大決策部署等(deng)形(xing)式主義(yi)、官(guan)僚主義(yi)行為;
(七)拒絕、阻撓、拖延依法開(kai)展(zhan)的出資人監督(du)、審計監督(du)、財會(hui)監督(du)工作(zuo),或者對出資人監督(du)、審計監督(du)、財會(hui)監督(du)發現的問(wen)題拒不整改、推諉敷(fu)衍、虛假整改;
(八)不依(yi)法提供有關信(xin)(xin)息、報(bao)送有關報(bao)告或(huo)者履行(xing)信(xin)(xin)息披露義務,或(huo)者配(pei)合其他(ta)主體從事(shi)違法違規(gui)行(xing)為;
(九)不(bu)履行法(fa)定職責(ze)或(huo)者(zhe)違(wei)法(fa)行使(shi)職權,侵犯勞動者(zhe)合法(fa)權益;
(十(shi))違反(fan)規(gui)定,拒絕或者延遲支付中(zhong)小企業款項、農民(min)工(gong)工(gong)資(zi)等;
(十一)授(shou)意、指使、強令、縱(zong)容、包庇下屬人員違(wei)反法律法規(gui)規(gui)定。

第四章(zhang) 處(chu)分的程序

第二十六條 任(ren)免機(ji)關、單位按照(zhao)干部管理權限對有(you)公職人員(yuan)政務處(chu)分(fen)(fen)法(fa)和本條(tiao)例規(gui)定違法(fa)行為的國有(you)企(qi)業(ye)管理人員(yuan)依法(fa)給予(yu)處(chu)分(fen)(fen),保障國有(you)企(qi)業(ye)管理人員(yuan)以(yi)及相關人員(yuan)的合法(fa)權益。

任免機(ji)(ji)關(guan)、單(dan)位(wei)應當結合國有(you)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ji)(ji)構等實際情況,明(ming)確承(cheng)擔(dan)國有(you)企業管理(li)人員處分工作的內設部(bu)門或者機(ji)(ji)構(以(yi)下(xia)稱承(cheng)辦部(bu)門)及(ji)其職責權限(xian)、運行機(ji)(ji)制等。
第二十七條 對涉嫌違法的國有企業管理人員進行調查、處理,應當由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經任免機(ji)關、單位(wei)負責人同意(yi),由(you)承辦部(bu)門對需要調(diao)查處理的問題線索進行(xing)初步核實;
(二)經初步核實,承辦部門認(ren)為該國(guo)有(you)(you)(you)企(qi)業(ye)管理(li)人(ren)(ren)(ren)(ren)員(yuan)涉嫌違反公職人(ren)(ren)(ren)(ren)員(yuan)政(zheng)務處(chu)分法和(he)本(ben)條例規(gui)定(ding),需(xu)要進一步查(cha)(cha)證的,經任免機(ji)關、單(dan)位主要負責人(ren)(ren)(ren)(ren)批(pi)準(zhun)同意(yi)后立案,書(shu)面告(gao)知(zhi)被(bei)調(diao)查(cha)(cha)的國(guo)有(you)(you)(you)企(qi)業(ye)管理(li)人(ren)(ren)(ren)(ren)員(yuan)本(ben)人(ren)(ren)(ren)(ren)(以下稱被(bei)調(diao)查(cha)(cha)人(ren)(ren)(ren)(ren))及其所在(zai)單(dan)位,并向有(you)(you)(you)管理(li)權限的監察機(ji)關通報(bao);
(三)承辦部門負(fu)責對被調(diao)查人(ren)的違(wei)法行為作進(jin)一步調(diao)查,收集、查證有(you)關(guan)證據(ju)材料,向有(you)關(guan)單位和人(ren)員了解情況,并(bing)形成(cheng)書面調(diao)查報告,向任免機關(guan)、單位負(fu)責人(ren)報告,有(you)關(guan)單位和個(ge)人(ren)應(ying)當如(ru)實提供情況;
(四)承(cheng)辦部門將調查認定的(de)事(shi)實(shi)以及擬給(gei)予(yu)處(chu)分的(de)依據告知被(bei)調查人,聽取(qu)其陳述和(he)(he)申辯,并對其提出的(de)事(shi)實(shi)、理由和(he)(he)證據進行(xing)核實(shi),記錄在案,被(bei)調查人提出的(de)事(shi)實(shi)、理由和(he)(he)證據成立(li)的(de),應予(yu)采納(na);
(五(wu))承(cheng)辦部(bu)門經(jing)審查(cha)提(ti)出處理(li)建議,按程序報任免機關(guan)、單位領導成員集體討論,作出對被(bei)調查(cha)人給(gei)予(yu)處分、免予(yu)處分、不予(yu)處分或(huo)者撤銷案(an)件的決定,并向(xiang)有管理(li)權限(xian)的監(jian)察機關(guan)通報;
(六)任免機關、單位(wei)應當自本條(tiao)第一款第五項決定(ding)作(zuo)出之日(ri)起1個月以內,將處(chu)分(fen)、免予(yu)處(chu)分(fen)、不(bu)予(yu)處(chu)分(fen)或(huo)者撤銷案(an)件的決定(ding)以書面形式(shi)通(tong)知(zhi)被調(diao)查人(ren)及其所(suo)在單位(wei),并(bing)在一定(ding)范圍內宣布,涉及國(guo)家(jia)(jia)秘(mi)密、商(shang)業秘(mi)密或(huo)者個人(ren)隱(yin)私的,按照國(guo)家(jia)(jia)有關規定(ding)辦理;
(七)承辦部門(men)應(ying)當將處分有關(guan)決定(ding)及執行材(cai)料歸入被調查(cha)人(ren)本人(ren)檔案,同時(shi)匯集有關(guan)材(cai)料形成該處分案件的工(gong)作(zuo)檔案。
嚴禁以威脅(xie)、引誘(you)、欺騙等(deng)非法方(fang)式(shi)收(shou)集(ji)證據。以非法方(fang)式(shi)收(shou)集(ji)的(de)證據不(bu)得作為給予處分的(de)依據。不(bu)得因被(bei)調查人的(de)申辯而加重處分。
第二十八條 重大違法案件調查過程中,確有需要的,可以商請有管理權限的監察機關提供必要支持。
違法情形(xing)復(fu)雜、涉(she)及(ji)面(mian)廣或者造成重大影(ying)響,由任(ren)免(mian)機(ji)關、單位調(diao)查核實存(cun)在(zai)困難的,經任(ren)免(mian)機(ji)關、單位負責人同意,可以商請有管理(li)權限的監察機(ji)關處理(li)。
第二十九條 給予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決定;案情復雜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經任免機關、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第三十條 決定給予處分的,應當制作處分決定書。
處分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yi))受到處分的(de)國有企業管理人員(以下稱被處分人)的(de)姓(xing)名、工(gong)作(zuo)單(dan)位和職務;
(二)違法事實和證據(ju);
(三(san))處分的種類和(he)依據;
(四)不服處分決定,申(shen)請復核、申(shen)訴的途(tu)徑和期(qi)限(xian);
(五)作出處分決定的(de)機關、單位(wei)名稱和日期。
處分決定書應當蓋有作出決定的機(ji)關、單位印(yin)章。
第三十一條 參與國有企業管理人員違法案件調查、處理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被調查人、檢舉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被調查人或(huo)者檢舉人的近(jin)親屬;
(二)擔任過本(ben)案(an)的證人;
(三)本人或者其近(jin)親(qin)屬與調(diao)查的案件有(you)利(li)害關系;
(四)可能(neng)影響案(an)件公正調查(cha)、處理的其他(ta)情形。
任(ren)免機關、單位主要負(fu)責(ze)人的回(hui)(hui)避,由(you)上(shang)一級機關、單位負(fu)責(ze)人決(jue)定;其(qi)他參與違(wei)法案件調查、處理人員(yuan)的回(hui)(hui)避,由(you)任(ren)免機關、單位負(fu)責(ze)人決(jue)定。
任免機關、單位發(fa)現(xian)參與處分工作的人員有應當回(hui)避情形(xing)的,可以直接決定該(gai)人員回(hui)避。
第三十二條 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任免機關、單位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和情節,依法給予處分。
國(guo)有企業管理人員依法(fa)受到(dao)行政處(chu)(chu)(chu)罰(fa),應當(dang)給予處(chu)(chu)(chu)分的(de),任(ren)免機(ji)關、單位可以根據生效的(de)行政處(chu)(chu)(chu)罰(fa)決定認定的(de)事實和情節,經核實后依法(fa)給予處(chu)(chu)(chu)分。
任免(mian)機(ji)關、單位根據本條(tiao)第一款、第二款規定(ding)作出處(chu)分(fen)決(jue)定(ding)后,司法(fa)機(ji)關、行(xing)政機(ji)關依(yi)法(fa)改(gai)(gai)變(bian)原生(sheng)(sheng)效判決(jue)、裁(cai)定(ding)、決(jue)定(ding)等(deng)(deng),對原處(chu)分(fen)決(jue)定(ding)產生(sheng)(sheng)影響的,任免(mian)機(ji)關、單位應(ying)當根據改(gai)(gai)變(bian)后的判決(jue)、裁(cai)定(ding)、決(jue)定(ding)等(deng)(deng)重(zhong)新作出相應(ying)處(chu)理。
第三十三條 任免機關、單位對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者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委員的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給予處分的,應當向有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通報。
第三十四條 國有企業管理人員涉嫌違法,已經被立案調查,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任免機關、單位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在被立案調查期間,未經決定立案的任免機關、單位同意,不得出境、辭去公職;其任免機關、單位以及上級機關、單位不得對其交流、晉升、獎勵或者辦理退休手續。
第三十五條 調查中發現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因依法履行職責遭受不實舉報、誣告陷害、侮辱誹謗,造成不良影響的,任免機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澄清事實,恢復名譽,消除不良影響。
第(di)三十六條 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受到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在處分決定作出后1個月內,由相應人事部門等按照管理權限辦理崗位、職務、工資和其他有關待遇等變更手續,并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特殊情況下,經任免機關、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是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三十(shi)七(qi)條 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受到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并且沒有再出現應當給予處分的違法情形的,處分期滿后自動解除處分。
處(chu)分(fen)解除后,考核(he)以及晉升(sheng)職(zhi)(zhi)務(wu)(wu)、職(zhi)(zhi)級(ji)(ji)、級(ji)(ji)別、崗(gang)位(wei)和職(zhi)(zhi)員等(deng)(deng)(deng)級(ji)(ji)、職(zhi)(zhi)稱(cheng)、薪酬待(dai)遇等(deng)(deng)(deng)級(ji)(ji)等(deng)(deng)(deng)不再受(shou)原處(chu)分(fen)影響。但是,受(shou)到降級(ji)(ji)、撤職(zhi)(zhi)處(chu)分(fen)的(de),不恢復受(shou)處(chu)分(fen)前的(de)職(zhi)(zhi)務(wu)(wu)、職(zhi)(zhi)級(ji)(ji)、級(ji)(ji)別、崗(gang)位(wei)和職(zhi)(zhi)員等(deng)(deng)(deng)級(ji)(ji)、職(zhi)(zhi)稱(cheng)、薪酬待(dai)遇等(deng)(deng)(deng)級(ji)(ji)等(deng)(deng)(deng)。
任免機關、單位(wei)應當按照國(guo)家有(you)關規定正確對待、合理(li)使(shi)用受處分(fen)的(de)國(guo)有(you)企業管(guan)理(li)人(ren)員(yuan),堅持尊重(zhong)激勵與監督約束并重(zhong),營造干事創業的(de)良好環境。

第五(wu)章 復核、申(shen)訴

第三十(shi)八(ba)條 被處分人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個月內,向作出處分決定的任免機關、單位(以下稱原處分決定單位)申請復核。原處分決定單位應當自接到復核申請后1個月以內作出復核決定。

被處分人因不可抗(kang)拒的(de)事由(you)或者其他正當理由(you)耽誤復核申請期(qi)限的(de),在障礙消除(chu)后的(de)10個工作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qi)限;是否準許,由(you)原處分決(jue)定(ding)(ding)單位決(jue)定(ding)(ding)。
第三(san)十九條 被處分人對復核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核決定之日起1個月內按照管理權限向上一級機關、單位申訴。受理申訴的機關、單位(以下稱申訴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1個月。
被(bei)處分(fen)人(ren)因不可(ke)抗拒(ju)的(de)事由(you)或者其他正當理由(you)耽(dan)誤申訴(su)申請期(qi)限的(de),在障礙消除后(hou)的(de)10個工作(zuo)日內,可(ke)以申請順延(yan)期(qi)限;是否(fou)準許,由(you)申訴(su)機關決定(ding)。
第四十條 原處分決定單位接到復核申請、申訴機關受理申訴后,相關承辦部門應當成立工作組,調閱原案材料,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查,收集、查證有關證據材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工作組應當集體研究,提出辦理意見,按程序報原處分決定單位、申訴機關領導成員集體討論作出復核、申訴決定,并向有管理權限的監察機關通報。復核、申訴決定應當自作出之日起1個月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處分人及其所在單位,并在一定范圍內宣布;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復(fu)核、申訴期間,不(bu)停止原處分決定的執行。
國有(you)企業管理(li)人員不因提出復核、申(shen)訴(su)而被加(jia)重處分。
堅持復核、申訴與(yu)原案調(diao)查相分(fen)離,原案調(diao)查、承(cheng)辦人員不(bu)得參與(yu)復核、申訴。
第四十一條 任免機關、單位發現本機關、本單位或者下級機關、單位作出的處分決定確有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或者責令下級機關、單位及時予以糾正。
監(jian)(jian)察機(ji)(ji)關(guan)發現任(ren)(ren)免機(ji)(ji)關(guan)、單位(wei)應(ying)當(dang)給(gei)予(yu)(yu)處(chu)分而(er)未給(gei)予(yu)(yu),或者給(gei)予(yu)(yu)的(de)(de)(de)處(chu)分違法、不當(dang),依法提出監(jian)(jian)察建議的(de)(de)(de),任(ren)(ren)免機(ji)(ji)關(guan)、單位(wei)應(ying)當(dang)采(cai)納并將(jiang)執(zhi)行情況函告監(jian)(jian)察機(ji)(ji)關(guan),不采(cai)納的(de)(de)(de)應(ying)當(dang)說明理由。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處分決定單位、申訴機關應當撤銷原處分決定,重新作出決定或者由申訴機關責令原處分決定單位重新作出決定:
(一)處(chu)分(fen)所依據(ju)的(de)違法事實(shi)不(bu)清(qing)或者證據(ju)不(bu)足;
(二)違反(fan)本條例規定的(de)程(cheng)序,影響案件公正處理;
(三(san))超越職權或者(zhe)濫(lan)用職權作(zuo)出處分決定。
第四十(shi)三條(tiao)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處分決定單位、申訴機關應當變更原處分決定,或者由申訴機關責令原處分決定單位予以變更:
(一)適(shi)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
(二(er))對違法行為的(de)情(qing)節認(ren)定確有錯(cuo)誤;
(三(san))處(chu)分(fen)不當。
第四十四條 原處分決定單位、申訴機關認為處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應當予以維持。
第四十五(wu)條(tiao) 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的處分決定被變更,需要調整該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的職務、崗位等級、薪酬待遇等級等的,應當按照規定予以調整。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的處分決定被撤銷,需要恢復該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的職務、崗位等級、薪酬待遇等級等的,應當按照原職務和崗位等級安排相應的職務和崗位,并在原處分決定公布范圍內為其恢復名譽。
國有企業管理(li)人(ren)員因有本條例第(di)四(si)(si)十二條、第(di)四(si)(si)十三(san)條規定情形被撤銷處分或(huo)者減輕處分的(de),應當(dang)結合其(qi)實(shi)際(ji)履職、業績貢獻等情況對其(qi)薪酬待遇(yu)受到的(de)損(sun)失予以適(shi)當(dang)補償。
維(wei)持、變更、撤銷處(chu)分的決(jue)定應當在(zai)作出后1個月內按(an)照本條(tiao)例(li)第二(er)十(shi)七(qi)條(tiao)第一(yi)款第六項規定予(yu)以送達、宣布(bu),并存入(ru)被處(chu)分人(ren)本人(ren)檔案。

第六章 法律責(ze)任(ren)

第四十六條 任免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工作中有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規定情形的,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規定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理。
第(di)四(si)十七條 有關機關、單位、組織或者人員拒不執行處分決定或者有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情形的,由其上級機關、主管部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或者任免機關、單位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規定給予處理。
第四十八(ba)條 相關(guan)單位或者個人利(li)用舉報等(deng)方式歪(wai)曲捏造事實,誣(wu)告(gao)陷(xian)害國有(you)企業管理(li)人員的,應當依法(fa)(fa)承擔法(fa)(fa)律(lv)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qi)章 附則

第五十條 國家對違法的金融、文化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追究責任另有規定的,同時適用。

第五(wu)十一(yi)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結案的案件如果需要復核、申訴,適用當時的規定。尚未結案的案件,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不認為是違法的,適用當時的規定;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認為是違法的,依照當時的規定處理,但是如果本條例不認為是違法或者根據本條例處理較輕的,適用本條例。
第五十二(er)條 本條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來源(yuan):新(xin)華社(she)